(2017)陕0404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飞申请执行贺红雄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飞,贺红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吴飞,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中山街。被执行人贺红雄,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咸阳市安定路。现租住: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申请执行人吴飞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0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贺红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贺红雄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贺红雄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13979.06元(叁拾壹万叁仟玖佰柒拾玖元零陆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