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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琪与孙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琪,孙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415号原告:刘琪,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孙啸,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琪诉被告孙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琪撤回对被告孙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刘琪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