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琪与孙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琪,孙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415号原告:刘琪,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孙啸,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琪诉被告孙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琪撤回对被告孙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刘琪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