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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谭XX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6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XX,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永跃村。2010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3月24日涉嫌危险驾驶事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由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谭XX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北京牌低速货车,沿林肇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古龙镇万顺燃气站门前处时,与前方蒋XX停在此处的重型半挂车(号牌黑MP04**)追尾相撞,致使双方车辆损坏,谭XX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谭XX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经乙醇含量检测被告人谭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谭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结果单、蒋XX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书、犯罪记录调查、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证人蒋XX的证言;被告人谭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XX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XX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