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东海与李培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海,李培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908号原告:李东海,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培彦,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李东海与被告李培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李东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东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东海负担。审判员 黄炳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