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满仓组织考试作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满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25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满仓,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丘市。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3月1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满仓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副检察长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满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满仓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中原车城车管分所门口以人民币五百元的价格为参加驾驶员科目四考试的考生杨某提供通讯设备,帮助其在科目四考试过程中作弊。被告人周满仓在实施作弊的过程中被民警依法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满仓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满仓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满仓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中原车城车管分所门口以人民币五百元的价格为参加驾驶员科目四考试的考生杨某提供通讯设备,帮助其在科目四考试过程中作弊。被告人周满仓在实施作弊的过程中被民警依法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满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满仓的供述、证人朱某、杨某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满仓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满仓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满仓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华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