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丽盗窃罪一审刑事��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6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丽,女,1983年4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次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丽以网友约会的名义将被害人罗某约至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黑林富久会都酒店房间,王丽趁被害人洗澡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卧室床头柜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795元的苹果7手机。2、2017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丽以网友约会的名义将被害人李某约至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D7新新PA**蒙澳酒店房间,王丽趁被害人洗澡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卧室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苹果6S手机和一个棕色钱包(内有人民币1200余元及新世纪购物卡等物品)。后王丽将手机销赃,赃款予以挥霍。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王丽被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害人罗某被盗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罗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丽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丽��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二、追回的苹果7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罗某(已发还)。三、责令被告人王丽退赔被害人李某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300元。上述罚金、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纯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