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光粦、林晨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光粦,林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于光粦,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林晨涛,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本院在执行于光粦与林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林晨涛购有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玉苑33号楼2701单元商品房一套,并在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备案登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林晨涛购有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玉苑33号楼2701单元商品房,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