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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远珍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29号之一被执行人陈远珍,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远珍诈骗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远珍缴交罚金人民币18000元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陈远珍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远珍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级组织发出财产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闽0881执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陈远珍名下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14.35元。经查,被执行人陈远珍除本院划拨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14.53元外,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人民币15985.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陈远珍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本院已划拨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