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广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广新,项春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8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8871862J。法定代表人:邹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广新,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项春蕾,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广新、项春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广新、项春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曾广新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锦绣花园杜鹃苑A栋2单元603室(房权证号:井府-syfc-119**)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