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焦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男,住泰兴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怀远、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13时许,在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泰兴市黄桥镇浩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桥镇浩堡村芦沟桥处时,与张某驾驶的牌号为苏M×××××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告人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张某事故损失计人民币1800元,且得到张某的谅解。审理中,被告人焦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张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122受理单、常住人口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笔录,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焦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端学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