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小会与王志新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会,王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260号申请人张小会,女,199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志新,男,1991年1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张小会申请执行王志新扶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小会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的孩子抚养费共计21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志新给付申请人张小会扶养费216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月 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张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