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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8组与裴广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8组,裴广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670号原告: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8组,住所地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代表人:张贵福,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和,宁城县司法局必斯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广全,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伟,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8组与被告裴广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8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计款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菅玉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