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家全、钟兴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全,钟兴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周家全,女,194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钟兴蓉,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周家全与钟兴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钟兴蓉的银行存款209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心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