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于庆标、齐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标,齐行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17号之一申请人:于庆标,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齐行春,男,196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人于庆标诉被申请人刘颖、闫静、齐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庆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行春在鱼台县工商银行的工资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庆标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行春的银行存款6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被申请人齐行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