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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袁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1,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22民初974号原告:袁某1,男,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告:黄某,女,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原告袁某1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袁某2、袁某3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小孩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袁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袁某3。婚后头几年,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原告患前列腺炎后,被告开始对原告冷漠,经常同些不三不四的朋友出入歌舞厅,为此事两人产生了矛盾。原告回家治病后,被告却退租了广东的租房,并跟他人跑走,至今四年没有联系。经多次到其娘家寻找,均未果。综上,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提起诉讼,请判允离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袁某1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袁某2、袁某3归原告袁某1抚养教育,原告袁某1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黄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的诉求。三、被告黄某自愿补偿原告袁某1夫妻共同存款5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500元,直至付清5000元止;付款时间为每个月的1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1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财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