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成葵、章乃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葵,章乃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934号申请执行人:张成葵,男,汉族,1977年6月8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章乃善,男,汉族,1985年11月28日生,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葵和被执行人章乃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成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乃善偿还本金87100.5元。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章乃善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章乃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章乃善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