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冉树梅与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冻结到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树梅,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冉树梅,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9201-0。法定代表人:曾孝泉,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20号2单元8-4,组织机构代码67611456-9。法定代表人张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树梅与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广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