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润华与康世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华,康世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713号原告:王润华,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10月0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康世中,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华诉被告康世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润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润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娜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