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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润华与康世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华,康世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713号原告:王润华,公民身份号码×××,女,1968年10月0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康世中,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华诉被告康世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润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润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娜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