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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兴文县卓氏大米加工厂与陈道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文县卓氏大米加工厂,陈道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041号原告:兴文县卓氏大米加工厂,住址:兴文县太平镇栖凤村。法定代表人:卓永平,企业主。被告:陈道伦,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代理人:蒲发勇,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传健,兴文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兴文县卓氏大米加工厂与陈道伦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兴文县卓氏大米加工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文县卓氏大米加工厂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文县卓氏大米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兴文县卓氏大米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李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