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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迎春、肖西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春,肖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227号申请人张迎春被申请人肖西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5343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西东名下的位于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公路西侧金源丽都6-6-602号房产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宗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