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海二与郭小双、牛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等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二,郭小双,牛兴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二。被执行人郭小双。被执行人牛兴燕。本院在执行王海二申请执行郭小双、牛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海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郭小双、牛兴燕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