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刑初字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高仙凤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仙凤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字121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仙凤,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武穴街道新矶村长林埒垸40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同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17年3月9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仙凤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仙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仙凤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人高仙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高仙凤在武穴市大金镇老自来水厂旁边租用刘某,4房子,用于开休闲店容留女子卖淫,并免费为卖淫女子提供食宿。至2016年11月2日,高仙凤先后容留桂某,4、吕某,4、王某,4在该出租房卖淫,卖淫女以40至100元的价格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高仙凤从中收取10至30元。2016年11月2日18时许,公安民警巡查时发现高仙凤涉嫌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并传唤高仙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仙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桂某,4、吕某,4、王某,4、刘某,4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武穴市公安局大金派出所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武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高仙凤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仙凤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仙凤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仙凤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量刑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仙凤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强审 判 员 宋 刚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