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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建新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新,男,1975年9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职工,中共党员,住桓台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窦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新于2012年3月申请办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本金48536.68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逃避银行催收。案发后,被告人张建新归还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56000元。被告人张建新于2011年6月申请办理兴业银行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本金25999.64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躲避银行催收。案发后,被告人张建新归还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金额2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记录总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业务凭证、续存凭条、债权转让协议、不动产(房屋)换发、补发、变更权属情况查询、产权、产籍档案证明、房屋买卖协议书、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建新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毕颖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