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蒋守卫、马旭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守卫,马旭升,昌邑市恒可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108号申请人:蒋守卫,男,197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马旭升,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被申请人:昌邑市恒可通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申请人蒋守卫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昌邑市恒可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进行扣押。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昌邑市恒可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蒋守卫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