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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5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钟立洪与上海科首电子有限公司劳动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立洪,上海科首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5037号申请执行人:钟立洪,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上海科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姚晔。本院在执行钟立洪与上海科首电子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立洪依据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1350号裁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科首电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科首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原裁决书系缺席审理,被执行人现已迁离注册地址且下落不明,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晔已于2016年3月离境未归,已依法对其采取边控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503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