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周峰、张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周峰,张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异10号案外人叶丽琴,女,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案外人叶岳芬,女,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吴周峰,男,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张武亮,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周峰与被执行人张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7)浙1127执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武亮所有坐落于鹤溪镇鹤溪小区B区12幢1单元501室,房产权证号:00××37。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称:2009年,被执行人张武亮与妻子张红英将城南道路拓宽工程获得的安置小区B区块两直房屋地基转让给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并达成协议,分别签署了《买卖契约》,将安置地基B2幢第一直、第二直转让给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买卖契约》签订时,即付清全部价款692000元。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共同出资在安置地基B2幢第一直、第二直上建成套房,张武亮、张红英没有过问和管理地基。2012年4月16日,上述房屋初始登记,因与拆迁人员名单对应,先行登记在张武亮、张红英名下。自《买卖契约》签订后,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对上述地基行使建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武亮因民间借贷之债务,被法院查封了上述房屋中第五层(鹤溪小区B区12幢1单元501室)一套。被查封的房屋系受让地基后出资建造,房屋属于原始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所有。法院根据房屋产权登记,查封房屋不妥,应当根据房屋形成之法律事实、实际所有权状态,解除查封。维护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的合法财产权。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周峰与被执行人张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7)浙1127执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武亮所有坐落于鹤溪镇鹤溪小区B区12幢1单元501室,房产权证号:00××37。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提出异议。另查明,2009年8月4日,被执行人张武亮与配偶张红英将其名下坐落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南道路拓宽壹期(延续)工程拆迁安置小区B区块B2幢第一、第二直房的地基,计108平方米,出卖给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并签订了《买卖契约》和付清全部价款共计人民币692000元。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共同出资在上述地基上建成套房。2012年5月11日,经景宁畲族自治县公证处公证,被执行人张武亮与配偶张红英将上述房产的买卖合同、产权的变更、过户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及上述房屋出售相关的一切手续,委托给案外人叶丽琴办理。上述事实有案外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买卖契约、收条、景宁畲族自治县公证书,本院调取的本院(2016)浙1127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1127执20号执行裁定书及案外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武亮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鹤溪小区B区12幢1单元5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案外人在本院查封涉案房产前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由于案外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能对抗本院对涉案房产采取的执行措施。故案外人要求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叶丽琴、叶岳芬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林炜平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