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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大忠与谢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忠,谢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忠,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谢晨,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李大忠依据(2016)川0623民初22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谢晨给付赔偿款717.03元及案件受理费112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220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尚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昌毅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代理审判员  马元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湘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