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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宜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宜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25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花园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77047376-0。法定代表人张恒,局长。委托代理人万璨齐、肖光鸿,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匡山东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06425880-1。法定代表人李才方,局长。申请执行人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宜森公(九派)林罚决字(2016)第007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8月9日对宜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宜森公(九派)林罚决字(2016)第007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5月9日18时许,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七星村委会七星村蝴蝶塘、王家龙潭发生山火,经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过火面积为18.3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4.1405亩,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遗留的高压电线发生过一次短路,该山火系高压电线发生故障造成,经查,该高压电线因未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导致长期与高压电线下的桉树磨损引发故障,该高压电线产权为宜良县人民政府,由宜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决定对宜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1年更新造林;2.林业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提交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宜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宜良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云宜政行复决字(2016)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宜森公(九派)林罚决字(2016)第007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具备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其对被执行人宜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主体正确,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并有相关的材料进行证实。在对案件进行处理时,依法进行调查,履行了各项告知义务,送达手续合法。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申请人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宜森公(九派)林罚决字(2016)第007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云跃人民陪审员  李欣航人民陪审员  夏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