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许步巧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国,许步巧,常红灯,李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国,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步巧,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鱼台县。原审第三人:常红灯,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原审第三人:李海军,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建设局公务员,住丰县。上诉人王建国因与被上诉人许步巧、原审第三人常红灯、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国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建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上诉人王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黄传宝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淑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