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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关关、司玉珠等与原利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执36号��请执行人司玉珠、郭竹林、李关关、李天奇与被执行人原利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晋市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原利峰赔偿申请执行人司玉珠、郭竹林、李关关、李天奇因被害人司艳艳死亡的损失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6484.5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刑终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了该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本院已将执行款26484.5元退于申请执行人司玉珠、郭竹林、李关关、李天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晋市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