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洲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洲芳,祝又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90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四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4201150108974644。法定代表人朱华乔,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刘洲芳,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祝又丹(刘洲芳之妻),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洲芳、祝又丹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鄂0115行审8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刘洲芳、祝又丹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77016元,负担执行费105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洲芳、祝又丹银行存款7807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