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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青明与李存生、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明,李存生,李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403号原告:李青明,农民。被告:李存生,农民。被告:李俊,年龄不详,农民。原告李青明诉被告李存生、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青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李青明负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峰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