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青明与李存生、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明,李存生,李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403号原告:李青明,农民。被告:李存生,农民。被告:李俊,年龄不详,农民。原告李青明诉被告李存生、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青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李青明负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峰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