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锡华、内江黄龙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锡华,内江黄龙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5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锡华,女,汉族,1937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利,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江黄龙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环城路***号附*******号。负责人:XX军,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郑锡华因与被申请人内江黄龙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郑锡华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郑锡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郑锡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照彬审判员 许 锐审判员 王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