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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钱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61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4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年,罚金1000元。201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琼莺、柳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战略先锋网络会所,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际,窃取被害人放在桌上OPPO牌R9plus(64G)手机1部,实物价值2698元。作案后,被害人追回赃物。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钱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战略先锋网络会所,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窃取张某某放在桌上OPPO牌R9plus型(64G)手机1部,实物价值2698元。作案后,被害人已追回赃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涉案赃物照片,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抓获及破案经过,报案材料,张某某的陈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刑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虎桃兰????????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