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魏德林与曹钧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德林,曹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财保133号申请人:魏德林。被申请人:曹钧。申请人魏德林于2017年5月15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钧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钧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091373743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钧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钧涛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魏德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苗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