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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小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小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586号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756227379E。法定代表人:李开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燕,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小徐,性别不详,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家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