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启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启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413号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假日湖景***室。法定代表人:周燕玲,系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启志,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启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萍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