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文建、向才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建,向才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建,男,汉族,生于1960年4月5日,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执行人:向才胜,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文建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560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才胜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向才胜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