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执行丁洁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75号案件来源: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丁洁,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丁洁缴纳罚金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丁洁应当缴纳罚金5,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的(2014)自流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丁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