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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贠向东与石德宏杨元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向东,石德宏,杨元英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4619号原告:贠向东,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东路804号1栋1单元402室。被告:石德宏,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日月星城小区2号楼3单元501室。被告:杨元英,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日月星城小区2号楼3单元501室(系被告石德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贠向东与被告石德宏、杨元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贠向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贠向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贠向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75元(原告贠向东已预交),因原告贠向东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退换原告贠向东1380.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贠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贠向东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贠向东。审 判 长  毛 榆人民陪审员  马德海人民陪审员  冯桂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