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5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北京市顺义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3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俸伯地铁站内,因排队问题与白某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期间吴某将白某左肩关节致伤。经鉴定,白某左肩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吴���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吴某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另,双方民事问题已和解并履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民事问题已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蔡 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