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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淑影、何兰芝等与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影,何兰芝,赵亮亮,张金华,胡军,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潘业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318号原告:陈淑影,女,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何兰芝,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赵亮亮,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张金华,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胡军,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述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中段,机构代码78654877-4。法定代表人:曾伟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潘业勤,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淑影、何兰芝、赵亮亮、张金华、胡军诉被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潘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邸 建审 判 员  李扣芹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桃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