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秀菊与范开开、王德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菊,范开开,王德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780号原告:孙秀菊,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范开开,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昌邑市。被告:王德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山东省昌邑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地址:潍坊市昌邑市奎聚路37号。原告孙秀菊诉被告范开开、王德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孙秀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V×××××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V×××××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川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