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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壹与被执行人王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壹,王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821号申请执行人张壹,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王红杰,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壹与被告王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红杰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并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红杰名下的银行存款5970元。后经查,被执行人王红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豫1702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