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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克思、陈福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克思,陈福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2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克思,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亮(兄弟关系),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滢,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张克思因与被上诉人陈福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克思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房屋漏雨不是上诉人所致。事发当日本市降暴雨,鉴定部门未予鉴定漏水原因,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系上诉人原因导致漏水。一审未综合分析楼道内存在积水的现象。漏水原因很多,上诉人未关窗户与漏水不存在必然联系,被上诉人房屋漏水点的位置距离阳台较远,不能认定系上诉人所致。2、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一审酌定的500元损失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家中床品、被褥、灯具被泡与事实不符。陈福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福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天津市讷河里6-4-402房屋所有权人并在此居住,被告居住于天津市讷河里6-4-502房屋,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6年7月20日15时许,原告回到家中发现其卧室房顶有一道水印,地板上水渍明显,且灯具损坏、床上用品被浸湿,后报警。庭审中,原告称系被告未关闭阳台窗户导致雨水进入其房中积水后渗入楼下所致。被告不予认可。查明,事发当日下大雨,原告报警后,警察到被告家中询问时被告称其未关闭阳台窗户。庭审中,原告申请漏水原因鉴定,后因本次漏水系一次性偶发漏水,不具备鉴定条件,故鉴定未能实施。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漏水原因鉴定未能实施,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以及法庭调取的派出所的照片及视频资料,综合分析原告家中漏水点位置、事发当日大雨倾盆、被告未关闭阳台窗户等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实原告家中卧室漏水系被告过错导致,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部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但根据照片及视频资料可以证实原告家中灯具损坏、墙面及地板水渍明显、床上用品被浸湿,故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元为宜。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克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福滢各项损失共计500元;二、驳回原告陈福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福滢担负50元,被告张克思担负1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上下楼邻居。2016年7月20日,被上诉人房屋漏水,漏水位置位于其卧室房顶。在被上诉人报警后,警察到家中询问上诉人称其未关闭阳台窗户。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以及一审法院调取的派出所的视听资料,结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房屋位置、上诉人自认的未关闭阳台窗户等事实,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对其主张的房屋漏水由上诉人原因所致,并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漏水导致被上诉人的损失问题,一审法院根据照片以及视频资料认定被上诉人家中部分家具受到损坏,并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上诉人主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克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克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 宇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