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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3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民、曹爱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李民,曹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225-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民,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爱玲,女,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民、曹爱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0100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4190.9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民所有的陕ELB0**号迈腾牌、陕EA68**号捷达牌、陕EE11**号捷达牌车辆档案,该车下落不明,经对被执行人李民、曹爱玲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叶 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