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韩近发与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水口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近发,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水口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374号原告韩近发,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水口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水口子村。负责人韩义,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近发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水口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近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韩近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