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复议申请人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谈应琳、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陕05执复9号复议申请人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泽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杰,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复议申请人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4)蒲法罚字第00198-3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其没有拒不协助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过错行为,罚款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蒲城天泽香滨城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向蒲城当地领导、检察部门上访,劳动监察部门召集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蒲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四方协商达成协议,决定由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劳动监察部门支付100万元,由劳动监察部门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我公司不存在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经审查查明,蒲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谈应琳与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蒲执字第198-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存款2425004元及利息;2014年9月24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蒲法执协字第1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结算,要求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暂停支付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025004元,结算后将其中的3025004汇入法院指定账户。2015年1月21日,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蒲城天泽香槟城项目拖欠农民工资,农民工到蒲城县人民政府闹事,蒲城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与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协议,由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劳动监察大队100万元用于支付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拖欠该项目的农民工资,两公司对账结算。蒲城县人民法院因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协助执行,以(2014)蒲法罚字第00198号罚款决定书罚款60万元,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复议。本院审查后发回重新审查,蒲城县人民法院又以(2014)蒲法罚字第00198-3号罚款决定书,处罚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20万元,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蒲城县人民法院的罚款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一款(三)项,即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但本案蒲城县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暂停支付工程款,结算后将其中的3025004元工程款汇入法院账户。双方至今未结算,且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在本院诉讼,诉讼标的为2000余万元。2015年1月农民工闹事,蒲城县人民政府通过劳动监察大队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协调,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将100万元打入劳动监察大队帐户由监察大队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非陕西天泽房地产有限公司擅自支付行为。故蒲城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依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法罚字第00198-3号罚款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