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旭龙光电有限公司与汤成斌、深圳市义品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旭龙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义品通科技有限公司,汤成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358号原告:深圳市旭龙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业宝。委托代理人:仇高升,男系被告员工。被告:深圳市义品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成斌。被告:汤成斌,男。原告深圳市旭龙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龙光电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义品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品通公司)、汤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义品通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04861元;2、判令汤成斌就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仇高升,被告义品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旭龙光电公司与义品通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旭龙光电公司向义品通公司采购PC塑胶板材。截至2016年7月22日为止,义品通公司拖欠旭龙光电公司货款l04861元。双方于2016年7月20日经协商后签订付款协议,约定:确认截止2016年7月20日,义品通公司尚欠旭龙光电公司货款104861元,旭龙光电公司同意以支付72000元了结上述债务,具体支付办法自2016年7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分6个月支付,即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最后一笔12000元,双方货款结清。若义品通公司有一期逾期付款,旭龙光电公司有权按欠款总额扣除已付部分后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双方同时约定,汤成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该协议下方有义品通公司加盖公司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汤成斌的签字确认。此后,由于被告逾期未按协议付款,旭龙光电公司为追讨货款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以被告已向其偿还货款12000元为由,主张变更诉求为被告支付货款92861元。义品通公司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但抗辩称由于其已将其司的某仪器800台(每台120元)以物抵债给旭龙光电公司,并为此提交了相应的送货单予以证实。旭龙光电公司对该送货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系义品通公司自行将货物送到旭龙光电公司,且不认可双方曾存在以物抵债的协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付款协议、被告提交的送货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旭龙光电公司和义品通公司之间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双方对欠货款金额为92861元无争议,本院在此予以确认。义品通公司在签订付款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旭龙光电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向义品通公司主张权利。因此,旭龙光电公司关于请求判令义品通公司支付所欠货款9286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协议上明确约定汤成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且该协议有汤成斌个人确字确认,因此旭龙光电公司诉求汤成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有理,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以以物抵债的抗辩,由于旭龙光电公司不予认可,且义品通公司未能就其存在以物抵债的协议举证证实,其依法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对于所谓的抵债的货物,义品通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本院在此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义品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深圳市旭龙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861元;二、汤成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文超(兼)书记员 李 玉 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