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代、张旭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代,张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代,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旭,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青年特区,再审申请人王代因与被申请人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4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代申请再审称: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支持王代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确认法律关系不当。被申请人张旭早已知道其所送柴油是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份公司使用,柴油款也是该公司直接向张旭支付,王代收柴油打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法院判决王代与上述公司是委托关系明显偏袒张旭。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职务行为与委托关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法院认定是委托关系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旭出具的欠条落款是王代的名字,王代无证据证明其是为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份公司购买柴油,也无证据证明张旭知道王代是在替其工作单位收取柴油。而公司员工与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王代在出具欠条后本应当立即告知工作单位并获得单位的确认。为了公司购买柴油却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又不让单位确认的做法违反基本的常理。王代所称其是在为重庆滕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遵化份公司购买柴油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王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公众号“”